担保人提供假资料担保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人提供假资料担保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的认定较为复杂。 首先,一般情况下,这属于欺诈行为,在民事层面有相应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发现担保人提供假资料担保,是可以请求撤销相关合同的。而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担保合同因假资料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就属于该罪的情形之一。如果担保人以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为目的,提供假资料担保,就可能触犯贷款诈骗罪。另外,从诈骗罪的角度,如果担保人通过提供假资料,使债权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给予贷款、赊销货物等行为,并且因此遭受了较大的财产损失,那么担保人的行为可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合同诈骗罪方面,如果担保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担保人以提供假资料的方式,欺骗合同相对方,意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或者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之,担保人提供假资料担保,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所以,在进行担保行为时,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 相关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