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车位无偿提供给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

我有个车位,想无偿给幼儿园用。但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种行为会不会被视同销售。我担心会因此产生一些税务或者其他方面的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视同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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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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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判断车位无偿提供给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无偿交易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货物,但对于销售服务等也有类似的视同销售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对于车位无偿提供给幼儿园,如果该幼儿园属于公益性质,比如公办幼儿园,其运营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教育事业,那么这种无偿提供车位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是用于公益事业。按照上述规定,就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但如果该幼儿园是盈利性质的私立幼儿园,并且这种无偿提供车位的行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费,计税价格一般按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此外,除了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类似的视同销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无偿提供车位给幼儿园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总之,对于车位无偿提供给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要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性质、行为目的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依照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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