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收取没有收入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合法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概念。政府采购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按照规定履行其在采购活动中的义务,比如按时签订合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同时,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就从侧面反映出,收取保证金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合理的依据。 如果政府采购方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向采购方提出质疑,要求其说明收取保证金的依据和用途。根据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另一方面,如果对采购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