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所在的企业属于集团企业,集团内有资金无偿借贷的情况。我想了解下,在这种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呢?不太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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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的税务处理方面,是有相关规定明确其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就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企业之间进行资金的出借和使用,而且出借方不向借款方收取利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之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又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在上述政策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样的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集团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强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业务,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也要注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资料留存,以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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