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
我和甲有债务关系,甲找了丙来做保证,约定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也不知道如果真到了甲还不上钱的时候,能不能要求丙来还钱,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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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这种“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涉及到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丙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在你和甲的债务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且没有对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丙就不能再拒绝。所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这种约定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不过丙承担保证责任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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