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在探讨本案保证人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种保证方式的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简单来说,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时候,保证人才需要替他还钱。而连带保证则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法律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的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的权益。 要判断本案保证人属于哪种保证方式,关键在于查看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写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表述,那么大概率就是一般保证。因为这种表述体现了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偿债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履行保证责任的顺序性。 若合同里有“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那无疑就是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就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判断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核心在于保证合同的约定情况,同时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明确自己的保证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