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低卖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在探讨高价低卖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高价低卖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交易的。 那么,如何判断高价低卖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呢?一般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错误认识。当事人必须是对交易的价格存在错误的认知,比如误以为该物品的市场价值就是低价,而实际上其价值远高于此。这种错误认识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当事人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就不能轻易认定为重大误解。 其次是后果相悖。交易的结果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也就是说,当事人本意是想以高价出售物品,但由于错误认识,最终以低价成交。 最后是造成较大损失。高价低卖的行为必须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损失较小,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例如,张三有一件古董,他以为只值 1 万元,便以这个价格卖给了李四。后来经专家鉴定,该古董价值 100 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对古董的价值存在错误认识,交易结果与他的真实意思相悖,并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高价低卖的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然而,如果张三在出售古董时,虽然知道该古董可能价值较高,但为了尽快出手,主动降低价格出售,之后又反悔,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重大误解。因为张三在交易时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对价格的错误认识。 综上所述,高价低卖不一定属于重大误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条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