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征收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在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那什么是不合法的征收评估报告呢?简单来说,就是评估报告的产生过程或者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不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报告的内容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等情况,都可以认定为不合法的征收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合法的征收评估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征收评估报告要作为合法有效的依据,必须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不合法,就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征收补偿也必然是不合理的。 当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评估报告不合法时,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