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协议属于实践合同吗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和对方达成了代物清偿协议,不过还没实际完成交付等行为。不太清楚这种代物清偿协议到底是不是实践合同,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认定的,以及会对后续的权益和义务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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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协议属于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和诺成合同不同,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成立。 代物清偿指的是债务人用其他的给付方式,来代替原本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从而让债消灭。比如原本要还钱,现在经过债权人同意,用一辆车来抵债。 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得原本就存在债的关系,不管是合同产生的债,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都可以。其次,要用其他种类的给付去替代原来规定的给付,像用交付实物代替支付金钱等。然后,必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得同意这么做。最后,清偿受领人得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详细规定代物清偿,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代物清偿协议是实践合同。比如,只有达成协议,同时债权人实际接受了债务人用来抵债的物品等,才会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如果仅仅达成了代物清偿的合意,但是没有实际完成给付行为,那就只是债的变更,原定债务并不会消灭。例如,甲欠乙钱,两人约定用甲的电脑抵债,但乙还没拿到电脑,此时原债务就没有消灭。 相关概念: 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使债消灭的行为。 实践合同: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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