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否属于结果犯?


保险诈骗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探讨它是否属于结果犯,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结果犯”的概念。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法定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得产生了实实在在的、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接下来看保险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还必须达到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结果,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如果只是有保险诈骗的行为,但没有骗到钱或者骗到的钱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就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既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不违法了,可能会按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治安管理处罚等。 例如,张三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了一起虚假的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在保险公司理赔调查过程中,其诈骗行为被识破,没有获得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未遂。如果他实施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虽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到钱,但依然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因为只有当诈骗行为实际骗取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这一法定结果出现时,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既遂。这一认定标准有助于准确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