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为揽工程给局长打借条行贿,欠条属于受贿罪的对象吗?

我为了揽工程给局长打了借条行贿,现在有点担心这个欠条会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对象。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借条形式的行贿,欠条到底算不算受贿对象,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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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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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为揽工程给局长打借条行贿,欠条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对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受贿罪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对象的范围。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里所提到的“财物”,在传统意义上一般指的是货币、物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对于“财物”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实物形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并且通过一定方式能够交付的利益,例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这些财产性利益之所以被纳入“财物”的范畴,是因为它们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并且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回到欠条的问题上,欠条本身通常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代表着一种将来可能实现的财产利益。如果这个欠条所对应的利益是具体、明确且具有可实现性的,那么可以将其视为财产性利益,从而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对象。例如,行贿人给局长打借条,约定了明确的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借条的形式给予局长一种将来获得金钱的期待权,并且局长基于其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工程承揽等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欠条所代表的债权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的对象范畴。 但是,如果这个欠条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实际的财产内容或者无法实现其债权,例如欠条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受贿罪的对象。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果所谓的“欠条”没有经济价值或者无法转化为实际的财产,就不符合受贿罪中“财物”的定义。 综上所述,为揽工程给局长打借条行贿,欠条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对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欠条所代表的利益是否具体、明确、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是否能够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借条的真实性、债权的可实现性、双方的意图等,来确定该欠条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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