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审定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审定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通俗来讲,就是谁和谁签的合同,就由这两方按照合同办事。同时,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要对等,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发包人审定作为付款前提条件,那么在发包人未审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拒绝付款可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要按照合同来履行。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审定为由拒绝付款,就可能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此时,分包商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款项。如果承包人仍然拒绝,分包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果涉及到农民工工资问题,即使合同有约定,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