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又不说明理由合法吗,该怎么处理?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申请开办企业,就需要获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 当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它必须说明理由。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利知晓自己的申请为何不被批准,这不仅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又不说明理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首先,你可以尝试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要求他们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沟通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 如果与行政机关沟通后,他们仍然拒绝说明理由,你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行政机关的不予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 要是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你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等。 总之,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又不说明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