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呼市征地不给拆迁款合法吗

我家在呼市,这边在进行征地项目,可到现在都没给我们拆迁款。我就想弄明白,这种情况到底合不合法啊?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要是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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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呼市征地不给拆迁款这种情况通常是不合法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为什么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就表明,征地过程中给予被征地人拆迁款等补偿是法律明确要求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这些法律规定能看出,征地时不给拆迁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要是遇到这种情况,被征地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相关的征收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明确指出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尽快支付拆迁款。要是协商没有效果,还能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帮助,促使征收部门解决问题。要是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被征地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在诉讼过程中,被征地人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证明房屋被拆除时间的证据、与拆迁相关的公告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房屋征收:国家为了实现公平补偿,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且要保证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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