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试用期为由一直不予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我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说先有几个月试用期,等过了试用期再签劳动合同。结果试用期都过了,还是没和我签合同,一直用试用期的理由拖着。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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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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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为由一直不予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两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在试用期,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说明,试用期是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里面的,不能把试用期单独割裂出来不签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如果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一直不签合同,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如果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尽快签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一直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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