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男方要求退钱合理吗?
我和男朋友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了,现在他要求我把同居期间他给我花的钱退给他。有些是他主动给我买东西的钱,有些是一起生活的开销。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我是不是应该退,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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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同居后分手男方要求退钱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在恋爱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如果是一般的日常消费性赠与,比如男方给女方买的衣服、化妆品、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花费,这些通常被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无偿赠与。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也就是说,一旦这些财物交付给了女方,男方不能再要求退回。 其次,如果是价值较大的财物赠与,例如贵重首饰、大额转账等,可能会被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分手之后男方是有可能要求女方返还的。这是因为这种赠与的前提是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的基础丧失。例如《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另外,如果是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像房租、水电费等,这些属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成本,一般也不存在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的问题。因为双方都从中受益,共同承担生活费用是合理的。总之,男方要求退钱是否合理,要根据款项的性质、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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