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时检察官说我不认罪对我是有利的,这合理吗?
我在做笔录的时候,检察官跟我说不认罪对我有利,我有点懵了,一般不都是认罪态度好会从轻处理嘛。我不太理解检察官为什么这么说,这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啊?我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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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与否确实是一个比较关键的情节,不过检察官说不认罪对您有利这种表述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从法律概念来讲,所谓“认罪”,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不认罪”就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般情况下,认罪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在量刑上是有一定好处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足、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等,那么不认罪反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如果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那么即使您不认罪,也不能随意给您定罪。 所以,检察官说不认罪对您有利,有可能是基于案件证据等实际情况给出的一种判断,但这也不代表绝对。您应当和检察官进一步沟通,了解其这么说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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