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否合理?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比如一个人拿枪射击他人,第一枪没打中,本来能继续开枪却放弃了。对于这种情况定性为犯罪中止,我不太理解,想知道这样定性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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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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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从刑法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我们判断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合理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就拿前面提到的开枪射击例子来说,行为人第一枪未打中后,完全有条件开第二枪、第三枪,但他主动放弃了继续射击,这表明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犯罪故意,具有自动性,符合犯罪中止中“自动放弃犯罪”的要求。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行为人放弃了重复侵害行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虽然第一次侵害行为没有得逞,但如果行为人继续实施后续的侵害行为,很可能会导致犯罪结果的出现。而行为人主动停止了后续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这与犯罪中止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相契合。 再者,这样的定性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如果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可能会使犯罪分子认为反正已经实施了一次侵害行为,即使放弃后续行为也不会得到从轻处罚,从而选择继续实施犯罪,这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将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作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将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是合理的,既符合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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