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且因近似原因,还有必要复审吗?


商标被驳回且因近似原因时,是否有必要复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近似的概念。商标近似指的是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例如,“可口可乐”和“可日可乐”,消费者可能就容易混淆,这就属于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为商标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从实际情况来看,进行复审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一方面,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数据库中的已有商标信息,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差异。不同的审查员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完全一致。而且,商标数据库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导致审查结果不准确。另一方面,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复审过程中,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商标与被认为近似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例如,可以提供商标的独特设计理念、市场使用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证据。如果能够成功证明,商标复审就有可能获得通过。 然而,复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商标确实与已有商标高度近似,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复审可能会失败。而且,复审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包括复审申请费、律师费等。所以,申请人需要谨慎考虑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如果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且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和信心来证明商标的独特性,那么复审是值得尝试的;反之,如果商标的重要性相对较低,或者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那么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是否进行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