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需要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吗?

我之前受了工伤,也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现在和单位的合同到期了,不想续签了,但又担心之后伤情有变化,要是需要复查鉴定,没有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了还能不能做,所以想了解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不是必须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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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通常需要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它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段时间。要是双方签了劳动合同,那合同期限就是劳动关系存续期;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还按原来的规则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那劳动关系还是继续存在的。要是没签劳动合同,从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那天起,双方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工期限就是劳动关系存续期。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里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原则上是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这么规定是有道理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主要是考虑到职工伤情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导致伤残级别改变。而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能随意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就会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和劳动者通过解除劳动关系获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比如第34条第二款、第35条第(二)项,以及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根据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政策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就不再适用上述复查鉴定规定。 相关概念: 劳动关系存续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等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可申请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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