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赠送部分是否视同销售?
我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部分房产赠送出去了,现在要核算土地增值税,不清楚这赠送出去的部分在土地增值税里要不要视同销售来处理。我就怕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想问问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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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里,赠送部分是否视同销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务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虽然企业并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没有获得实际的销售收入,但在税收上要把它当作销售来对待,计算相应的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不过,如果是一些特定情形的赠送,可能不视同销售。比如,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以及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就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所以,对于土地增值税中赠送部分是否视同销售,要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具体的赠送情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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