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是否违法?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每个月业绩排名最后一位的员工会被直接辞退。我很担心自己会因为业绩不好被淘汰,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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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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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在探讨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是否违法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等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等。 对于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通常是违法的。在法律层面,“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并不能直接划等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末位”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排名靠后,有可能该排名靠后的员工本身是能够胜任工作的,只是在与其他员工的比较中处于末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纯以“末位淘汰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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