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具有不可分性?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的事情,涉及到留置权。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在法律上是不是具有不可分性,比如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价值和债权金额不相等的时候,留置权的行使会受到什么影响,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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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 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简单来说就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不是仅能对部分留置物行使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留置物的价值不需要与债权金额完全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表述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但从整体的留置权规定体系来看,体现了留置权不可分的特性。 举个例子,甲欠乙10万元债务,乙合法占有甲的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即便这批货物价值超过了债权金额,乙仍然可以对这整批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清偿全部10万元债务。当然,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也是对留置权行使的一种合理限制,以避免债权人过度留置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过,这并不否定留置权在本质上的不可分性,它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留置权行使方式的一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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