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了3年以上算事实收养吗?
我和一个孩子共同生活了3年多,一直把他当成自己孩子养,但没办收养手续。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算事实收养,之后会不会有啥法律问题,所以来问问共同生活3年以上到底算不算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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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共同生活3年以上是否构成事实收养,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事实收养指的是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实收养的认定是有严格条件的。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未办理收养公证或者登记手续的,只要符合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比如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且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可按事实收养对待。但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在这之后,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共同生活多年也不能认定为事实收养。 所以,仅仅共同生活3年以上,并不必然构成事实收养。如果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后,不管共同生活多久,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都无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而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则需要结合是否符合收养实质要件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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