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误嫁精神病丈夫,婚姻是否无效?
我结婚后才发现老公有精神病,婚前他和他家人都没跟我说。现在我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样的婚姻有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婚姻是不是无效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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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女方误嫁精神病丈夫,婚姻是否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婚姻无效”的概念。婚姻无效,指的是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就相当于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这一条文来看,精神病并不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范围内。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意味着,如果女方是在婚后才发现丈夫患有精神病,而丈夫婚前未如实告知,女方有权在知道这个情况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它就会产生和婚姻无效类似的法律后果,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处理方面,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女方误嫁精神病丈夫,婚姻并非直接无效,但女方可在符合条件时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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