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机构介绍已婚人士给客户是否违法?


婚介机构介绍已婚人士给客户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从合同角度来看,你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婚介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你介绍合适的、单身的对象。这就好比商家卖东西,要保证商品符合约定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婚介机构介绍已婚人士,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一旦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有权要求婚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退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甚至要求赔偿你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像精神损害等(如果有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说,你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婚介机构隐瞒介绍对象已婚的事实,侵犯了你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若婚介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