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对方见面钱,双方分手了钱需要退吗?
我和对方见面时给了见面钱,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这笔见面钱在法律上需不需要退还,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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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给对方见面钱后双方分手,这笔钱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见面钱在法律性质上可能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把钱给对方是基于一定的条件,比如双方能够继续恋爱甚至结婚。当这个条件无法达成时,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给见面钱这种情况中,如果给见面钱的目的是希望双方建立并维持恋爱关系,甚至走向婚姻,那么就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分手,所附条件未成就,给见面钱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然而,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给见面钱是附条件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一般赠与是赠与人单纯地把钱给予受赠人,不附带其他条件,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通常就不能要求返还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所以,当给了对方见面钱后双方分手,如果能证明见面钱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且所附条件未达成,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的;若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则通常不能要求退还。在实际处理时,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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