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起诉是否会被判承担精神抚慰金?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但对方提出要我承担精神抚慰金,我不知道在这种不予起诉的情况下,法律上我是否会被判定承担这笔费用,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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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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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起诉和精神抚慰金这两个概念。不予起诉,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而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不予起诉可能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 关于精神抚慰金,在民事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不予起诉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精神抚慰金要分情况来看。如果不予起诉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那就意味着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刑事认定。但如果受害人能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此时可称为行为人)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且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那么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抚慰金。例如,虽然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的行为导致受害人长期处于精神抑郁状态,经专业鉴定达到了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受害人就有可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赔偿。 然而,如果不予起诉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虽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最终是否能获得精神抚慰金以及获得多少,要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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