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是否构成犯罪?

我在一个工程项目里负责结算工作,有人为了多拿钱故意多报工程量。我不确定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会有什么后果,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这种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的情况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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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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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通常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承包方故意多报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纠正多报的工程量,并要求其承担因多报工程量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然而,如果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常见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的场景中,如果承包方以非法占有发包方工程款为目的,故意虚构工程量,使发包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支付了工程款,且骗取的工程款数额达到了当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承包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国有单位的工程项目中,还可能涉及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多报工程量骗取国家财产,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而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多报工程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总之,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不一定必然构成犯罪,但一旦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会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发现可能涉及犯罪,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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