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过了还有试用期是否合法?
我之前经历了实习期,现在实习期结束了,公司又说要给我设置试用期。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实习期过了之后再设置试用期这种做法到底正不正常,会不会侵犯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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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习期过了还有试用期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实习期和试用期的概念。 实习期通常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更多是一种实践学习的经历。一般是学生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往往不构成劳动关系。 而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劳动者已经结束了实习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再设置试用期,是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也就是说,在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之前有过实习期,就再次约定试用期。 不过,如果劳动者在实习期结束后,离开该用人单位,之后又重新入职该单位,且岗位、工作内容等与之前有明显不同,那么用人单位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但这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时长等要求。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实习期过了用人单位再设置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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