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孕妇步行上班走到办公楼门口时摔倒流产算工伤吗

我是个怀孕的上班族,每天都走路去上班。今天走到办公楼门口不小心摔倒了,结果流产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啊?想了解认定工伤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还有我该怎么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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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步行上班走到办公楼门口时摔倒流产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我们来说说工伤认定的一般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多种情形。其中与这种情况相关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对于孕妇在办公楼门口摔倒流产的情况,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这里的工作场所,办公楼门口通常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工作时间方面,上班走到办公楼门口这个时间段,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合理时间。关键在于工作原因,如果是因为地面湿滑等与工作环境相关的因素导致摔倒,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或社保部门不能证明孕妇摔倒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当劳动者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可时,单位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工伤。 比如之前有案例,某孕妇医生步行上班,在医技楼门口台阶处因地面湿滑摔倒,最终流产。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孕妇摔倒时四肢触地,腹部未直接接触地面,但考虑到其怀孕月份较大,滑倒后胎儿受挤压等外力作用导致流产是符合常理的。且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摔倒与流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概念: 预备性工作:就是在正式开始工作之前,为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像走到工作地点、准备工作工具等都属于预备性工作。 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争议中,由哪一方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工伤认定中,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就由单位负责拿出证据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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