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算合理避税吗?
我公司在做账时进行了暂估成本操作,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合理避税。如果不是合理避税,那可能会面临什么后果呢?我想了解暂估成本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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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是否算合理避税,需要分情况来看。暂估成本是企业在货物已收到但发票未取得时,按照合理的方法对成本进行预估入账的操作。合理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 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的暂估成本是基于真实发生的业务,并且在后续取得发票后及时进行调整,那么这种暂估成本属于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不属于不合理的避税行为。比如企业在年底收到了货物,发票在次年1月才收到,企业先暂估成本入账,等发票到了再按实际金额调整,这是符合会计准则和正常业务逻辑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然而,如果企业利用暂估成本故意多估成本,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的目的,那就不属于合理避税,而是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暂估成本操作,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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