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我在企业财务工作,之前做了成本暂估,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对应的发票还没拿到,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会不会有税务风险,也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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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暂估成本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处理方式。暂估成本指的是企业在实际发生成本支出,但相关发票尚未取得时,按照一定的方法预先估算成本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而汇算清缴是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当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那么暂估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不过,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同时,企业应留存与成本相关的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实成本支出的真实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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