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我最近看到一处房产的广告,里面的宣传特别吸引人,我很心动想买。但我听说广告不一定都作数,有的只是宣传。我就想知道房产公司这种广告到底算不算要约啊?要是算要约,之后没做到,是不是就能追究他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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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明确地告诉另一个人,我想和你达成这样的交易,并且提出了具体的交易条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房产公司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也就是只是吸引你向他们发出买房的要约。 然而,并非所有房产公司广告都只是要约邀请。如果房产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那么这个广告就可能被认定为要约。比如,广告中明确说明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价格,还表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等类似话语,就可能构成要约。因为它不仅内容具体,还体现出只要消费者同意购买,房产公司就会按广告内容履行合同的意思。 当房产公司广告构成要约时,如果消费者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要是房产公司之后没有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消费者就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相反,如果广告只是要约邀请,消费者发出买房要约后,房产公司还有拒绝的权利,不一定要按照广告内容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所以,判断房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面对房产公司广告时,消费者要仔细甄别其性质,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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