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危重病人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在探讨拒收危重病人致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该定义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满足几个关键要素。其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就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医务人员则是在这些机构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的人员。 其二,必须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如果医院在有能力救治的情况下拒收危重病人,这就违反了此规定。 其三,要有过失行为。这里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在拒收危重病人的情形中,如果医院明知病人病情危急却拒绝救治,就可能存在过失。 最后,要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拒收行为直接导致病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那么因果关系就成立。 所以,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收危重病人,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范,存在过失,且该行为与病人死亡的后果有因果关系时,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不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