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我在一份合同里约定了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现在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约定会不会有问题。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情况是否有效呢?我想弄清楚这个,好提前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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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对于仲裁约定中指定了两个仲裁机构的情况,其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当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时,首先要看当事人后续能不能就具体选择哪个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好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那么这个仲裁约定就是有效的,纠纷将按照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达成共识,那么这个仲裁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就不能依据该仲裁约定申请仲裁,而是需要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所以,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本身不一定导致约定无效,关键在于当事人后续能否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在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建议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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