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法院会怎样?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既约定了发生纠纷去仲裁,又约定了去某个法院管辖。现在真的出现纠纷了,我都不知道该按哪个来处理,这种又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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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法院,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规则。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仲裁和法院管辖的基本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法院管辖则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让特定的法院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法院时,通常这种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仲裁程序也可以继续进行。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决定通过法院解决,要确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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