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约定与专属管辖是怎样的关系?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有仲裁约定,但我听说有些情况是专属管辖的。我就想知道,这仲裁约定和专属管辖到底是啥关系啊?要是有了仲裁约定,还受专属管辖限制不?遇到纠纷该按哪个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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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和专属管辖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但又可能相互关联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仲裁约定,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一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约定。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专业、更合适的处理。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两者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约定,那么在约定的范围内,仲裁程序优先于诉讼程序,也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但是,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如果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有仲裁约定,该仲裁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案件还是要由专属管辖的法院来审理。所以,在遇到纠纷时,首先要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如果不属于,再看仲裁约定是否有效,以此来确定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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