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诉的条款是否无效?
我和别人签了份合同,里面有个条款写着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我不太懂这规定合不合法,不知道这个条款会不会是无效的。要是无效的话,之后真有纠纷该怎么解决呢?我就想弄清楚这个条款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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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或裁或诉”指的是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里,既约定了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又约定了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这就表明,通常情况下“或裁或诉”的条款中涉及仲裁的部分是无效的。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强调的是双方自愿将纠纷交给仲裁机构来裁决,并且裁决具有终局性;而诉讼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个纠纷不能同时既走仲裁程序又走诉讼程序。 不过,如果在一方申请仲裁后,另一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仲裁提出异议,那就相当于认可了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此时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若“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部分被认定无效,那么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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