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打算走登记离婚的程序。但心里有点犯嘀咕,不太清楚登记离婚是不是就一定代表双方都是真心想离的。想了解在法律层面,对于登记离婚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怎么认定和要求的,不想稀里糊涂办了手续之后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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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所谓真实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都是自愿、主动地想要离婚,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欺诈等不正当影响 。比如,不是因为一方以威胁生命安全等手段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也不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使其在错误认识下答应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从法律条文上明确要求了,登记离婚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 从实际操作流程来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也会询问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以确保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而且,离婚协议需双方亲自签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对离婚这件事的真实意愿。 另外,一旦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事后反悔说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想推翻离婚登记,除非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法定情形,否则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相关概念:(真实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内心的想法通过行为、语言等方式真实、准确地表达出来 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法律约束力:指法律行为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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