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是形成权还是形成诉权?
我遇到了一个和合同解除有关的事情,不太明白解除权到底是什么性质。我想知道解除权是形成权还是形成诉权呢?这两者有啥区别,解除权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定性,对我处理这个事情很关键,希望能有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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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要明确解除权究竟是形成权还是形成诉权,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两个概念。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只要权利人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相关的法律关系就会按照其意愿产生变化。而形成诉权则是指权利人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来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对于解除权,一般情况下,它属于形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方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就可能解除,这体现了解除权作为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特点。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解除权表现出形成诉权的特征。比如,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方式为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此时解除权就类似于形成诉权,需要借助公权力机关的裁判来实现合同的解除。例如在某些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为了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一方滥用解除权,法律可能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是对一般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特殊补充。总体而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解除权原则上属于形成权,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会以形成诉权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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