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撤销权和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遇到了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概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它们在什么情况下能使用,使用后会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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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解除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中的撤销权和解除权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撤销权是指当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而解除权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享有的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在产生原因方面,撤销权主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而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解除权既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撤销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来行使,当事人自己不能直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而解除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从行使期限来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较短,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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