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追讨,导致无法偿还乙的钱,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甲欠乙钱,甲却无偿把自己的房产送给丙,使自己没有财产偿还乙的债务,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者,行使方式和范围也有差异。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同样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它涉及到对债务人处分行为的否定。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而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再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