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或延长试用期是否需要和劳动者协商?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签合同的时候规定了试用期时长。最近公司说要提前结束试用期考核或者延长试用期,我不太清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知道公司提前或延长试用期需不需要和我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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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提前或延长试用期是否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它就像是一个‘双向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看看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时长上限,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公司提前结束试用期,从法律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讲,这相当于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变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必须协商,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公司也应该及时告知劳动者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原因和依据。比如,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表现优秀提前转正,公司也最好与劳动者沟通确认,让劳动者清楚自己的工作得到了认可。 而公司延长试用期,这是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公司要延长试用期,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延长试用期,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正常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并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提前还是延长试用期,从法律规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司都应该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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