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提前结束试用期是否违法?

我入职一家公司,签了试用期合同。但试用期还没到,公司就通知我提前结束试用期。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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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结束试用期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双方都有机会对彼此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继续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提前结束试用期是合法的。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此外,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仅仅是出于自身的一些不合理考量,比如经营策略调整但与劳动者表现无关等情况,就提前结束试用期,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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