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超过试用期合法吗?
我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规定有考核期,原本说考核期和试用期时长一样。但现在试用期过了,考核期还没结束,公司说要继续考核。我想知道这种考核期超过试用期的情况合不合法,我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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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考核期超过试用期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般来说,考核期如果是包含在试用期内的考察机制,那么当试用期结束,考核也应随之结束。如果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以考核未通过为由继续延长所谓的考核期,这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因为一旦试用期结束,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来约束劳动者。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仍以考核未通过为由不转正或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据,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当遇到考核期超过试用期的情况,劳动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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