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到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一下,这两个权利具体是指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使用,对纳税人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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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税收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欠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代替纳税人向第三人行使该债权。例如,甲企业欠缴税款,同时乙企业又欠甲企业一笔到期款项,但甲企业却不积极去催讨,导致无法足额缴纳税款,这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向乙企业追讨这笔款项。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税收撤销权,则是指当欠税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这些行为。比如,丙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将自己的厂房无偿转让给丁企业,税务机关发现后,就可以通过法院撤销丙企业的这种转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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