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重要权利,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找别人要钱,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了,债权人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找别人要钱。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找丙要,乙就可以代位甲找丙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甲却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丙,导致没钱还乙,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送财产给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须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再者,行使方式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再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