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接触到了别除权和优先受偿权这两个概念。但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场景、权利范围这些方面,它们各自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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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除权区别
  • #优先受偿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别除权和优先受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适用范围方面,别除权主要适用于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这些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别除权,就担保财产优先获得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它不仅存在于破产程序中,在其他一些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出现。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是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体现。 权利行使的方式和顺序也有所不同。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向管理人申报权利,并通过破产管理人对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从而实现其优先受偿的目的。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则因具体权利类型而异。在不同的优先受偿权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行使顺序。比如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受偿权时,法律会规定不同权利的优先顺序。 综上所述,别除权和优先受偿权虽然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但在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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