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解除权有哪些规定?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解除权的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是怎样的,以及解除权行使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希望能了解这些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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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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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则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解除权作出了多方面规定。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事先在合同里约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当这些情况出现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就能够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根据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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